戀愛很甜蜜,但當一切回歸柴米油鹽,之前的濃情蜜意可能蕩然無存。情感理不順,雙方分手后可能產生一筆筆“糊涂賬”……那么,這些“糊涂賬”應該如何算清楚?近日,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梳理了該院審理的一些涉及夫妻和男女朋友因分手鬧上法庭的案件。
訂婚后又分手,彩禮還不還?
彩禮作為我國婚嫁領域的傳統習俗,有著深厚的社會文化基礎,蘊含著兩個家庭對“宜其室家”的美好愿望。但是,近年來,彩禮數額持續走高,有人罔顧家庭經濟情況,盲目將彩禮多少視為衡量愛情的標準;有人認為彩禮越多越顯得自己有面子,攀比之風悄然蔓延。這不僅背離了彩禮的初衷,也使給付方家庭因彩禮背上了沉重的經濟負擔,也給婚姻穩定埋下了隱患,不利于社會文明風尚的弘揚。
2023年年初,秦風與李芳通過他人介紹認識后慢慢發展為戀愛關系,同年,在雙方家長的見證下,秦風與李芳舉辦了訂婚儀式。秦風于訂婚當天向李芳給付了彩禮3.18萬元,并送上金戒指、金手鐲、金項鏈和金耳環。訂婚以后雙方開始了同居生活,不到半年,李芳偶然發現,秦風和前女友常有聯系,兩人為此爭吵過多次,秦風依舊沒有悔改之意。李芳終于無法忍受秦風的行為,提出分手。分手后,秦風要求將訂婚儀式上給李芳的彩禮、4金及訂婚儀式的花費返還,雙方為此爭執不下。
承辦法官認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根據提供的證據能證實秦風為締結婚姻的確有付出,雙方也已經一起生活。法官認為,調解是解決此案最好的方式,而調解的突破口在于李芳。通過電話聯系,李芳袒露其心結并不是在于彩禮等返還與否,而是覺得自己的人格尊嚴受到了侮辱。李芳表示在這段感情經歷中,自己十分痛苦,感覺一片真心被踐踏,更重要的是,自己對未來生活的美好期盼在秦風的所作所為下全部破滅了。
通過調解,秦風終于認識到自己對李芳造成的情感傷害,試著挽回這段感情,但李芳分手之意十分堅決,在調解無果的情況下,秦風同意對彩禮返還金額作出讓步,最終李芳將金戒指、金手鐲、金項鏈和金耳環返還,彩禮返還2.5萬元。訂婚儀式的花費,秦風也不再主張返還。
法官提醒: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下車禮改口費,性質如何定?
高額彩禮并不是保障家庭幸福的秘笈,反而可能成為矛盾糾紛的導火索,不僅不利于婚姻關系的建立和長期穩定,甚至容易引發兩個家庭之間的對立、矛盾和沖突,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2022年,賈青和江紅經人介紹認識,雙方在次年確定戀愛關系并于同年5月領取了結婚證,2023年年底才舉辦婚禮,然而兩人之間的隔閡就從結婚儀式這天埋下了種子。儀式當天,江紅突然提出要2萬元下車禮才肯下婚車,否則不同意繼續舉行婚禮。眼看吉時已到,為了婚禮儀式能夠成功舉行,賈青無奈,臨時向親戚朋友借了2萬元滿足了江紅的要求。儀式上,雙方父母按約定給新人改口費各1.1萬元。
婚后,雙方因工作原因長期分居,加之結婚時因臨時加“下車禮”引發的矛盾始終是每次爭吵難以繞開的話題,夫妻感情日益疏遠,雙方也一直未生育子女。最終這段婚姻因賈青起訴離婚,而正式破裂。賈青認為雙方認識時間較短,沒有真正了解對方,現在感情已經破裂,經常發生矛盾且伴隨爭吵,夫妻關系名存實亡,且為了置辦婚禮欠下了大量外債,F在生活困難,生活壓力太大,經常入不敷出,所以在要求離婚的同時要求江紅將彩禮18.8萬元、改口費1.1萬元、下車禮2萬元返還給自己。
法官認為,下車禮等費用是由彩禮中衍生出來的,具有一定的風俗習慣基礎,如果過高的話,應當予以抵制。而關于改口費,屬于男女雙方締結婚姻時,雙方親屬長輩給予的金錢,象征著雙方長輩對于新人的祝福,相關給予行為應視為雙方長輩的自愿贈與行為,不宜納入彩禮范圍。
法官認為,本案中,雙方共同生活不足一年時間,給付彩禮的目的尚未全部實現,給付方不存在明顯過錯,相對于其家庭收入來講,彩禮數額過高,給付彩禮已造成較重的家庭負擔,判決酌情返還彩禮145000元,能夠較好地平衡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引導樹立正確的婚戀觀,倡導形成文明節儉的婚禮習俗。
法官提醒:高額彩禮,既沒“彩頭”又沒“道理”,損害了社會正常的婚姻秩序,同時也為婚姻生活埋下“定時炸彈”,成為夫妻婚后吵架等不和諧事件的導火索。以締結婚姻為目的是彩禮最重要的特征,在無法實現或無法全部實現給付目的的情況下,應當以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導向,實事求是地處理彩禮返還問題。既要依法保障婦女權益,也要考慮高額彩禮負擔對給付彩禮一方生活的影響,妥善平衡雙方利益。讓婚姻始于愛,讓彩禮歸于禮。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人民法院認定彩禮數額是否過高,應當綜合考慮彩禮給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給付方家庭經濟情況以及當地習俗等因素。
戀愛期間開支,該不該還?
鄭青與晉剛于2023年1月確認戀愛關系,雙方戀愛交往期間各項日常生活消費開支均由鄭青承擔,感情維持了一個月,雙方和平分手。晉剛寫下欠條,約定晉剛應當償還鄭青于戀愛期間支出的生活開支共計2萬元,付款方式為一次性還清。雙方約定了還款期限,但欠條中約定的還款期限已經屆滿,晉剛并未按時償還欠款,且鄭青之后曾多次向晉剛催要欠款,晉剛仍舊拒不履行還款義務。無奈之下,鄭青將對方訴至法院,開庭當天晉剛缺席,未作答辯。
鄭青表示,自己與晉剛通過社交軟件認識,認識半個月左右后確定戀愛關系,雙方在戀愛交往期間各項日常生活消費開支均由其承擔。晉剛向鄭青出具的欠條中寫明:“男方晉剛與女方鄭青在戀愛交往期間所產生的購買衣服、生活用品、照片拍攝、吃飯、煙酒等日常生活消費,金額共計2萬元人民幣,全部由女方鄭青墊付,現男方晉剛同意償還女方所支出的生活開支2萬元整,償還日期為2023年9月1日,一次性還清。如男方逾期不還,女方為維護合法權益,向違約方主張因追償欠款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交通費、鑒定費等)均由男方承擔,并支付逾期還款利息。”
法官認為,晉剛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舉證、質證及當庭答辯的權利,應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鄭青與晉剛就戀愛期間的消費達成一致,由晉剛支付鄭青2萬元,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晉剛向鄭青出具欠條,應按照欠條中的約定如期足額履行義務。晉剛至今未向鄭青支付2萬元,構成違約。法院對鄭青要求晉剛支付欠款2萬元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晉剛承諾于2023年9月1日前支付上述欠款,至今未予履行,法院對鄭青主張的利息損失,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戀愛期間男女雙方應理性對待經濟問題,平時在網上社交,也需謹慎,不要因別人的甜言蜜語而迷失自我,甚至一擲千金。對于戀愛期間的借貸行為,應當約定清楚并保存相關證據,一旦利益受到侵害,便可及時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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